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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三条规定: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组织制定。强制性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以下几方面的技术要求需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要求;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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